单边法律行为和双边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还有单边条约和双边条约。麻烦哪位帮我解释一下
单边法律行为和双边法律行为是什么意思,还有单边条约和双边条约。麻烦哪位帮我解释一下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由单方面确认的法律行为,双边法律行为是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同意的法律行为。
单边条约是一国单方面给予另一国限制或优惠的条约,双边条约即互惠条约法律行为包括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他方的同意)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卫生法律行为分为哪两种
卫生法律行为包括如下两种:
(一)维护社会卫生秩序:所谓卫生秩序,就是通过卫生法调整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卫生状态。
(二)保障公共卫生利益: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权利,所以,公共卫生利益在卫生法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共卫生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分类你都记住了吗
一种是根据角色分类,一种是根据法律背景分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在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分类有以下2种:
根据角色分类,可分为:审判方与原告方之间的、审判方与被告方之间的、审判方与证人方之间的、审判方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根据法系(法律背景)分类,可分为: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有社会主义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因为各法系间的民事审判程序不同,所以也产生了不同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其他分类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但主要是以上2类。
由于对诉讼程序法的研究是基于不同法系的法律基础背景,所以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再分类研究,就显得没有什么必要.基于此,在学理和实践上,一般不对其进行分类研究。
简述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以及无效的情形
《民法通则》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司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的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请问有关于“法律伴我成长”的手抄报应该怎么制作
法制手抄报内容从以下几点出发去绘制。
1.法律在身边: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2.法律园地:
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3.法律知识: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4.法律教育:
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5.法在心中:
法律最初指国内法,只在一国主权范围内适用。随着国家间交流的频繁,国际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和国内法常常发生冲突,也随着冲突逐渐彼此协调。
西安市关于办理狗证法律依据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6日)修改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五)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
第十六条 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1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设立法律法规是谁的职责
在我国制定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依据】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法律制裁的种类包括
法律制裁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的行为。其种类包括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
刑事制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包括逮捕、拘留、起诉、判决等一系列程序,惩罚措施则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民事制裁主要是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包括赔偿、修理、更正、解除等一系列方式。同时,行政罚款、行政拘留、警告或撤销执照等行政制裁也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总之,法律制裁的种类丰富多样,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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