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蝎子能人工养殖吗

杨广涛 发布于:2024-07-26 编辑于:2025-05-03 11:57:58 16231

蝎子能人工养殖吗

可以养

1、生活规律

蝎子是一种喜阳怕光、喜潮怕湿的动物,且有钻小缝、喜独居的生活习惯。人工养殖时应尽量模拟蝎子的自然生存环境,根据养蝎规模,建造适宜的养蝎池,并在池中用石头、砖块或瓦片垒成有缝隙的墙体,使蝎子有宽松的活动空间,有利于提高成活率。

2、养殖密度

因蝎子具有互相残杀本性,个体大的残杀个体小的,未蜕皮的残杀正在脱皮的。在饲养过程中,应注意放养适宜的密度,按大小尺寸分养,规格一致有利于蝎子同步生长。

3、养殖温度

蝎子具有冬眠的习性,其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受温度变化影响最大。为了提高人工养蝎的繁殖率,使蝎子快速生长,必须解除蝎子冬眠期,进行恒温饲养。蝎子在28℃~30℃时活动时间最长,采食量最多,生长最快。因此冬季养殖场要安装加温设备,保持室内恒温,此外要注意室内通风换气。

4、饲料多样

蝎子是食肉动物,喜食质软多汁的昆虫,投喂时以动物性饲料为主,目前人工养殖主要用黄粉虫作饲料,养殖蝎子不能单一饲喂同一种饲料,容易造成营养不良,要合理搭配,可以添加蚯蚓、麸皮、西瓜皮等一同饲喂。

养殖蝎子技术很难掌握吗?有懂得请指点下,想在陕西这边养殖

你好,我是晴格格,蝎子有很高的药用价值,下面就由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蝎子是我国传统的名贵中药,有息风止痉、通经活络和消肿止痛攻毒散节等功效,可以用来治疗中风、破伤风、半身不遂、经栾抽搐、口眼歪斜、淋巴结核和疮疡肿毒等疾病,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养殖蝎子需要掌握好蝎子的生活习性,这样才能够养殖出健康的蝎子,创造更好的收益。

蝎子的养殖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掌握习性:蝎子是一种喜阴怕光,喜潮怕湿的动物,同时还有钻小缝的习性。所以在建蝎场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模拟蝎子的野生生活环境。建蝎场从单位面项积和投蝎数量来规划,主要有两类:也就是合群饲养法和隔离饲养法。合群饲养法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点。蝎子的成活率比较低,所以在建蝎场上尽量采用隔离饲养法,这样有利于提高蝎子的成活率。

2. 育好种蝎:育好种蝎是养蝎的基础。放养蝎子密度的大小,是直接关系到养蝎成败的关键。所以,种蝎要挑选个体中等,健壮的公蝎和母蝎,而蝎子属于冷血动物,没有互爱性,蝎子之间生来就有互相残杀的本性。为了避免蝎子这种互相残杀,就要限制蝎子的活动区域,采用密封、固定、限量的大棚式养殖方法,或者采用盆养、瓶繁和池育的“三分”模式,集盆、瓶和池于一体,这样便于管理,易于观察,且清理方便,可以提高2龄蝎的成活率,适宜种蝎发育,有利于4-5龄蝎恒温立体养殖,成功率比较高,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饲养方法。

3. 饲料多样化:蝎子是肉食性动物,喜吃质软多汁的昆虫。投喂的时候应该以肉食性饲料为主,饲喂的小昆虫的种类越多越好。种类不同的昆虫体内含有不同的氨基酸,而不同的氨基酸对蝎子的生长发育和产仔及蜕皮等都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所以饲料的种类越多越能够更全面的增加蝎子的营养,投食时间通常应该放在天黑前l小时进行。每次投喂量应该根据蝎群和蝎龄的大小适量供应。在供料的时候要把握好以下两个原则:昆虫类饲料要以“满足供应、宁余勿欠”为原则,组合饲料要以“限量搭配、宁欠不余”为原则,供水时间应该放在投食前两个小时进行。

4. 各龄分养:蝎子在饲养过程中,即使是同时繁殖出的蝎子,在生长中差异也是很大的,如果不及时分养,个体大的蝎子就会残杀个体小的蝎子,未蜕皮蝎子的残杀正在蜕皮的蝎子。所以在建蝎场的时候应该多准备一些蝎池,把同龄蝎互相放在一起,而且要经常观察蝎子的生长情况,始终做到及时分养,规格一致,有利于蝎子的同步生长。

5. 恒温饲养:为了提高人工养蝎的成活率,又得使蝎子快速生长,就必须解除蝎子的冬眠期,进行恒温饲养。蝎子的冬眠期是由于气温的降低所致。早春当气温达到10摄氏度以上的时候,蝎子便开始复苏,出外活动寻食,当气温低于10摄氏度的时候就先后开始寻窝冬眠。蝎子在28-38摄氏度的时候,活动时间最长,采食量最多,生长繁殖最快,所以冬季应该在蝎场里装上加温设备,使蝎场里的温度保持在28-38摄氏度之间,空气的相对湿度保持在60%-80%之间,投食、供水等方面和夏季相同。

以上就是蝎子的养殖方法了,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吧!祝大家都能够养殖出药用价值极高的蝎子来!

蝎子能人工养殖吗

神魔养殖场写的好吗

写得很不错,主角的成长脚踏实地般。

每个人物都具体刻画,都有自己的情感和爱恨情仇。

文笔也不错。

还有各种创意,关于等级的等等。

我想办小型养殖场执照怎么办理

小型养殖场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向当地的县市工商管理局或者乡镇工商所咨询办理。养殖场属于畜牧业,因而工商部门在受理养殖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会要求养殖场提供由农业局(农委、畜牧局、动监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为前置条件,这个要求主要在《动物防疫法》有所体现。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所以,上述有些情况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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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选址怎么选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1、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 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 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 修正)

1、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

1、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四、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 年第 7 号)

1、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 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 少于 500 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 上。

2、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 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 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动物诊疗场所 3000 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4、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 畜禽场 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 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5、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 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 3000 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 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 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1、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 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