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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娜 发布于:2024-08-13 编辑于:2025-05-03 18:30:31 26088

离职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职后,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也已经终止,一般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属于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离职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西安市关于办理狗证法律依据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6日)修改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五)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

第十六条 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1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农村养殖场要离居民房多远,有法律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养殖场(养猪等)与住宅区的最小距离没有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应不污柒生活环境与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有法律英语专业有哪些学校

1 剑桥大学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2 牛津大学 University of Oxford

3 圣安德鲁斯大学 University of St Andrews

4 帝国理工学院 Imperial College London

5 拉夫堡大学 Loughborough University

6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7 杜伦大学 Durham University

8 兰卡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

9 伦敦大学 学院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10 华威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Warwick

11 巴斯大学 University of Bath

12 埃克塞特大学 University of Exeter

13 利兹大学 University of Leeds

14 伯明翰大学 University of Birmingham

15 布里斯托大学 University of Bristol

16 格拉斯哥大学 University of Glasgow

17 哈珀亚当斯大学Harper Adams University

18 曼彻斯特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19 伦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 Royal Holloway University of London

20 南安普顿大学 University of Southampton

培训机构不退钱怎么办,懂法律的看下,谢谢了

根据一些省份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条例和物价局的规定,课程开始后,学习未到一半课时的,退一半,学习超过一半课时的,不退费。这个是还算合理的。不知道你的课程有没有进行超过一半以上。如果没有超过一半,根据《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你可以要求退一半的费用。别说你没签合同,即使签署了这样的合同,也是违反办学条例的。

1.退费对于一些追求经济效益的培训机构来说,能推就推,能赖就赖,得花点精力和时间。

2.如果该培训学校合法办学倒还好办,你可以至当地教育部门投诉。非法办学的话教育部门不予介入调解,只能根据它的工商营业执照找它所注册的工商局了,这样的话就蛮麻烦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