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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鲈养殖必须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张伟 发布于:2024-08-13 编辑于:2025-05-03 19:39:43 43413

加州鲈养殖必须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一、加州鲈烂身,经常性换水,降亚硝酸、氨氮,甚至停喂饲料,情况无变化,有什么配方药可以治烂身病?

成因

1、水质长期差、导致细菌过多。

2、投喂冰鲜内含菌过多。

建议

全塘少量多次泼洒生石灰,每亩10斤左右全塘泼洒。连续4到5日。不建议过于频繁的换水,换水后生石灰消毒净水即可。改善底泥细菌群。莫使用禁药等。坚持4到5日也可以治好。但是对于烂身过度甚至不吃料的鱼没有救治的办法。

二、加州鲈出血烂鳃,水绿色中浓度天气突变几天后,鲈鱼相继出现,出血烂鳃现象,几十条一天死亡。解剖鱼体可见肝脏有充血,鱼鳃也是暗淡充血,鱼身表面颜色暗淡。是否细菌性感染引起?

天气突变!这是问题的核心,规律被打破,环境会有什么改变?鱼体质会有什么影响?!如果从平衡原理出发,鱼正常的环境及机体体质是一个相对的稳定状态,一旦有“突变”的出现鱼表现就是“发病”。解决问题从管理开始。

方法: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环境剧烈变化引发的后续应激反应,务必加强解毒抗应激工作,可以用多维生素(如艾乐)加有机酸混合泼水,同时加强内服保健工作,例如维生素+胆汁酸+三黄粉。

三、加州鲈鱼塘出现了蓝藻达半月之久,无法消除。如何解决?

蓝藻的产生在于两个条件。

第一:氮磷比过高。这样的情况出现在大水体比较多。

第二:水体有机质过多,该塘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首先使用生石灰、或净水类药品净水。然后全塘使用枯草芽孢杆菌分解有机质,特别是底部有机质,可放一些含枯草芽孢杆菌的改底产品。多开增氧机,该藻鞭毛游泳,多开增氧机则自己消失。对于边角的蓝藻,如需快速消灭,可在风吹到边角后,直接用强滤镜高浓度泼洒蓝藻区域,立即杀灭。

四、准备有鱼上市了,请问刮鱼前需要什么预防措施,确保安全刮鱼?

1.捕鱼上市注意工作是减少鱼应激,防止鱼过度跳跃引起鳞片脱落,脱粘及留存的鱼因机械损伤,应激等而诱发疾病。

2.为减少风险,提高效益可在上市前适当停料1-2天,在下网前1小时泼洒300克/亩泼洒姜可有效提高起捕率,减少机械损害等。

五、加州鲈鱼烂尾、烂肚。水体总是亚硝酸高,怎么办?

加州鲈的养殖密度越来越大,水质隐患是诱发烂尾烂身的最大可能。如果亚硝酸盐长期过高,各种皮肤问题及败血症就警钟长鸣。

日常在饲料中补充多种维生素,定期泼洒光合菌是预防的基础。当烂尾出现时,可以生化黄腐酸配合光合菌外用2天,内服并止并发感染的氟甲奎配合多种维生素3-5天。

六、加州鲈尾鳍有点烂,腹部出血。

加州鲈尾鳍有点烂,腹部出血,不排除细菌性肠炎病的可能性,应该还与烂鳃、赤皮等其它细菌性并发有关。

调节好水质后再对症用药,如内服氟苯尼考+三黄散+保肝胆汁酸,外用国标碘两次隔天一次全池泼洒。

建议使用碘制剂全塘泼洒,同时加强增氧。

另外胆汁酸的添加可以弥补水产动物自身胆汁酸分泌不足,可以促进脂肪的消化和吸收,提高饲料利用率。从而有助于减轻饲料难以消化吸收对鱼体肝胆带来的高压和负担,减少肝细胞的损伤。此外胆汁酸的添加,可以促进胆汁的分泌,排毒解毒,预防鱼类脂肪肝。

加州鲈养殖必须要注意的六个问题

养殖场污水处理用什么方案比较好

一是种养结合处理法

将养殖场产生的粪便、粪水和污水集中收集,全部进入氧化塘贮存,氧化塘分为敞开式和覆膜式两类,粪污通过氧化塘贮存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施肥季节全部进行农田利用。

二是粪水肥料化处理法

将养殖场产生的粪水经氧化塘处理储存后,在农田需肥和灌溉期间,将无害化处理的粪水与灌溉用水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进行水肥一体化施用。

三是废水生物处理法

生物方法是运用微生物的催化作用来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的。生物法可分为好氧法、厌氧法及好氧-厌氧联用法。生物法处理成本低、二次污染少、处理效率高等优点得到广泛应用。但该法技术条件需严格控制。

神魔养殖场写的好吗

写得很不错,主角的成长脚踏实地般。

每个人物都具体刻画,都有自己的情感和爱恨情仇。

文笔也不错。

还有各种创意,关于等级的等等。

办宠物狗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开办宠物狗养殖基地,就跟犬类养殖场需要办理的证件基本一致的。需开两项行政许可。

一、由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当地工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1、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厂址地理位置图和厂区布局图、制度文本、设施设备清单等”,详细内容可以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其他所需材料可以咨询点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

2、养殖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是必须首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咨询当地工商局或工商所。

而根据《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其中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可向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养殖场选址怎么选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1、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 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 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 修正)

1、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 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

1、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四、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 年第 7 号)

1、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 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 少于 500 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 上。

2、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 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 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动物诊疗场所 3000 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4、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 畜禽场 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 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5、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 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 3000 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 用水源地 500 米以上。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 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1、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 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