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10年有多还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由于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怎么赔偿经济补偿金
我在单位工作10年有多还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由于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怎么赔偿经济补偿金
1、如果这10年单位都给你办理了正规就业手续,单位就应该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不同意,就到劳动仲裁告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
2、如果你同意不续签,单位只支付正常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不因为你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多支付补偿。
单位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还是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咨询一下,因为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会不同,在青岛,2008年以前的规定是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也支付经济补偿金,像你这种情况的国有企业职工可以拿到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上没有注明工作岗位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单位随意更改你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即第17条第四款。单位属于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不接受单位的调动,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有充分依据,你不接受。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第40条第三款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单位属于非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视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应届毕业生找工作应该注意什么
第一,要选择合适的就业方向。如果没有想好哪个行业对自己未来比较有发展,可以先选择与自己专业对口或者自己感兴趣的行业。尽量去培养自己工作乐趣。如今大学生毕业以后找工作不可能一下就能找到很合适的工作,都需要反复尝试。
第二,找到适合自己的企业。学历高或者经验足可以选择那些体制等各方面的都比较成熟,可能薪资高工作量也会少一点。但是对于专科生来说还是建议可以在创业公司之类的公司去锻炼一下,增加一些经验。刚毕业不要以为追求高薪,轻松的工作,应该趁年轻多锻炼一下自己。
第三,网上投简历或者招聘会投递简历如今的应届生网上找工作的几率会比较高,因为用app方便快捷,随时随地都能查看招聘信息,投递简历。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招聘app盛行,例如上啥班,58等。招聘会基本都会在毕业季比较多一些,从前年的12月份各地高校会陆续开一些企业校招,可以关注一下。切记不可以找一些和自己能力不相符的高薪资工作,容易上当受骗。
第四,面试之前需要做充足的准备。面试之前了解企业文化,打印好求职简历都是对面试公司的尊重。还有当天的服饰要得体,遵守时间,不可以太早到也不可以迟到,求职过程中要诚恳、谦恭,不卑不亢等,这些都体现了一个求职者的自身修养,也是面试是否成功很关键的因素。
扩展资料:
工作,是一个汉语词语,具有动词、名词两种词性。作为动词用有操作、行动、运转、运作等意思。
作为名词用有工程、制作、业务、任务、职业、从事各种手艺的人等意思。工作的概念是劳动生产,主要是指劳动。
一个人的工作是他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作是社会分工中每个劳动者体现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角色定位。所谓工作就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将生产资料转换为生活资料以满足人们生存和继续社会发展事业的过程。一个人从事什么工作,由其所处社会环境和个人能力(包括认知)共同决定,因此不能用有色眼镜去看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
劳动合同中的不定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在不定时工时制下,员工上下班时间不受限制,也不执行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规定,员工工作时间是弹性的,主要是根据工作任务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常见的是有公司的高管、销售等岗位。
但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是需要去劳动局审批的,如果只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没有审批程序,这个工时制是不生效的。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怎么处理
可以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条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同时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能否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果完全肯定,势必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通过随意调整工作地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完全否定,对一些工作性质特殊,确实需要经常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能会造成影响。因此,对本案争议焦点无论是完全肯定,还是完全否定,都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肯定该种约定的同时,对该约定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二、对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是需要其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才能进行该约定,对不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及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劳动者不能进行该约定;其次,对该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特别的说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两项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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