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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周岁怎么计算

张丽 发布于:2024-12-28 编辑于:2025-05-03 18:58:52 42874

法律上的周岁怎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这是我国法律对周岁计算方式的明确规定。因此,年满十八周岁,按规定在十八周岁生日的次日起算。生日当天的后一天起算法律意义上的成年。

法律上的周岁怎么计算

法律规则的定义和特点论文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受了工伤后自己对法律不懂,可以直接找律师帮忙吗

出了工伤事故可以聘请律师,如果有点文化也可不聘请律师,出了工伤就损失了一部分钱财,再聘请律师又要花去一定的费用。

认定为工伤得有一定的程序,需要由人社部门的仲裁机构做出仲裁结论,如果没有仲裁结论,你去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你的工伤案件,如人社部门有了仲裁书,发生事故的单位还是不给你解决赔偿,你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证据。(仲裁书.医疗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你的工伤赔偿案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要给你三方面的赔偿:一是,工伤期间工资照发,报销医疗费用。二是,工伤期间各项保险基金给予支付。三是护理费用和伤残补助费用可一次性给付。

西安市关于办理狗证法律依据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6日)修改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

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市属各县的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举办犬类展览;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批准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独户居住。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八条 符合下列用途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养犬:

(一)侦查、巡逻;

(二)科研、医疗实验;

(三)专业表演团体演出;

(四)动物园观赏。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申请犬类养殖的,必须具有专门场所和相应的安全、防疫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个人养犬,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养犬,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部门批准。

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须经当地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人申请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须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在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每只犬登记费5000元,年度审验费1000元。

一般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检疫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登记所养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死亡的,养犬人、购犬人和受赠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执行侦查巡逻任务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演出的除外;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四)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五)持防疫证每年定期到指定的畜禽防疫单位为犬进行检疫和免疫。

第十五条 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

第十六条 无养犬许可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限制养犬区内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指定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犬伤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单位诊治和防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予拘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者犬牌的;

(二)纵犬伤人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收集、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走失的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和查处。对举报属实的,应给予罚款额10%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登记费、审验费和罚没款,应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法律事实和事实有啥区别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重要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

在这里,规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静态的法律规范模式,另一方面指动态的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它还应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对这样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