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超载了百分之百,保险公司理赔是什么标准
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超载了百分之百,保险公司理赔是什么标准
车辆超载是日常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
很多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因为车辆超载导致的,那么对于被保险车超载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呢? 根据保监会原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第25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第30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4条至第29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可是,由于这两条规定没有明确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又没有将因超载而发生的事故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因此发生了不少保险纠纷。根据众多实际案例和保险业的许多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被保险车辆超载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的标准就是看超载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换句话说,如果该交通事故是因为被保险车辆的超载才导致的,那么很显然,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可知,投保人自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所以保险公司当然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虽然被保险车辆超载,但是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跟超载没有任何联系,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履行它的赔偿义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简介是什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相知多年,值得托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龙头企业,总部位于北京, 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历史悠久
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首家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公司拥有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2003年12月17和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2007年1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2007年1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2003年12月17和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加快了改革发展的步伐,重组改制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6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中国人寿开始迈入人身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时代。
1949年10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首家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
实力雄厚
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淀,中国人寿拥有比肩全球的雄厚实力。截至2017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十五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单位,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28,975.91亿元,位居国内寿险行业榜首。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为6,531.95亿元,同比增长18.8%。2017年公司保费收入5,119.66亿元,同比增长18.9%,市场份额约为19.7%,继续占据寿险市场主导地位;其中,首年期交保费为人民币1,131.21亿元,同比增长20.4%,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为人民币660.03亿元,同比增长28.5%。续期保费达人民币2,881.06 亿元,同比增长28.9%。公司一年新业务价值为人民币601.17亿元,同比增长21.9%。2017年底公司总市值达1,208.34亿美元,位居全球上市寿险公司首位。
品牌卓越
中国人寿一直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的金融保险品牌,通过长期持续的品牌建设,中国人寿跻身世界知名强势品牌行列,品牌价值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根据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的2017年(第十四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人寿蝉联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4位,品牌价值达人民币2,871.56亿元,比去年上升了335.28亿元,在保险行业中继续位居首位。
专业领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寿险行业始终保持显著的竞争优势。公司拥有强大的产品研发与创新能力,不断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内涵。公司的投资运作高度专业化,是国内大型机构投资者之一,并通过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保险资产管理者。2017年公司投资资产达人民币25,932.53亿元,较2016年底增长5.7%。公司致力于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体系,依托移动互联技术,大力推进“网上国寿”、“智慧国寿”、“数字国寿”升级步伐,培育一流的经营管理、风险管控和客户服务能力。公司厚积薄发的竞争优势在市场上占据先机,市场份额连年位居首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年金、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约2.68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同时亦提供个人、团体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保单和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秉持“诚实守信、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依托覆盖全国城乡的服务网络,致力于为社会广泛的大众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专业高效的95519客户服务专线、安全快捷的企业互联网站、157.8万名保险营销员、10.4万名团险销售人员、33.9万名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使本公司成为客户身边贴近的寿险服务商。公司运用国际领先的信息技术,拓展电话、网络、手机客户端等电子化销售渠道,满足了客户对保险产品多渠道的购买需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行“机制引才、制度用才、培训育才、环境留才”的人才强司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德才兼备”的人才理念,着力培养素质优良、与国际一流寿险公司需要相匹配的员工队伍。
社会公益
“撒播爱心、造福社会”是中国人寿永恒的价值理念,公司积极支持公益事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社会责任,立志成为优秀的企业公民。
积极参与重大责任承保。提供“神五”、“神六”、“神七”、“神八”、“神九”执行任务期间航天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连续承保航天员及航天员家属的团体人身保险,成为保险与航天事业合作的典范。
利用自身经验和专业优势持续拓展保险业务,着力打造民生保障的安全屏障。在国内率先开展了新农合、新农保、大病保险等政策性业务,首创的小额保险业务模式,被国际保险业誉为“中国样本”。截至2017年底,已在全国承办260 多个大病保险项目,覆盖4.2 亿人,累计为1,700 多万人次支付大病赔款人民币400 多亿元;开展医疗经办项目400多个,为6,800 多万人次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小额保险承保人数近1 亿人,提供了1.5万亿保险保障。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参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使保险业发展成果惠及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公司优先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项目开展投资,成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金融力量。截至2017年底,通过公开市场股权、债权投资,向企业提供直接融资超过6,000亿元,通过项目融资方式投向实体经济的资金超过3,000亿元。投资项目覆盖水利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电力、保障房建设、金融保险等国家重点领域。对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保障民生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认真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战略,不断完善帮扶机制。截至2017年底,已为2,200余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2.4万亿的保险保障,帮扶1,200 余个扶贫点,派出扶贫驻村干部2,000余名。2017年累计对外捐赠达1.66亿元。
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体系
核心理念:成己为人 成人达己
企业愿景:建设国际一流金融保险集团
企业精神:特别能吃苦 特别能战斗 特别能协作 特别能奉献 特别守纪律
品牌口号:相知多年 值得托付,要投就投中国人寿
经营理念:依法合规 创新驱动
服务理念:诚实守信 客户至上
人才理念:以人为本 德才兼备
重要荣誉(2017年重要荣誉)
《福布斯》(“Forbes”)“2017年《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第52位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联合北京上市公司协会、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香港中国金融协会、香港中资证券业协会、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证券学会共同举办“中国证券金紫荆奖” “2017中国证券金紫荆奖-最具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亚洲金融竞争力评选” “2017年度亚洲最佳寿险公司”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 “金龙奖2017年度最佳寿险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商会、香港浸会大学公司管治与金融政策研究中心“2017年度香港公司管治卓越奖” “香港公司管治卓越奖(主板公司-恒生指数成份股公司)”
《砺石商业评论》“全球企业市值100强(年终版)” “2017年全球企业市值100强”第84位
清华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每日经济新闻》联合发布“2017年中国上市公司品牌价值榜”第12位
《证券时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2017年中国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年会” “2017年度值得信赖保险公司方舟奖”
《每日经济新闻》“2017年中国金融发展论坛暨第八届金鼎奖” “金鼎奖-2017年度最具社会责任保险公司”
前景展望
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是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本公司将积极顺应新时代客户需求的变化和监管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深化供给体系、投资体系、创新体系、人才体系、风控体系建设,全力以赴打赢销售管理模式转型、业务结构调整、大中城市振兴超越、科技国寿建设、风险防控五大攻坚战,积极构建“以客户为中心、大服务为支撑、数字化为特征”的经营管理体系,努力推动公司由规模领先迈向质量领跑,继续秉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双成”文化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社会贡献更多力量。
说明:前述简介中提及的相关数据、荣誉及奖项等均摘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
服装专卖店和百货公司专柜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优势 商场专柜:
1,因为商场销促活动较多而产生的销售额较高,个人所得销售提成也较丰厚;
2,不必为卖场安全担心,有商场的各级管控者把关;
3,顾客流量较大,获得的成交机会多; 专卖店: 1,销售团队凝聚力较强,便于做销售大单、联单等; 2,团队交流多,可以积极提高个人工作能力,发挥发现潜质; 3,工作环境优越。 劣势 商场: 1,多头管理。因为有商场各级管理者及具体要求,结合本品牌规定,可能会有较大工作压力; 2,顾客不便于维护。竞品丛生,顾客选择余地大,推销起来要更有耐心、恒心; 3,易受不良现象影响。比如其他品牌员工的松散等。 专卖店: 1,天候。恶劣天气顾客清淡,会造成销售团队士气低落或松懈; 2,权利过分集中或不便集中。这是由于团队领导或公司运营作风所致; 3,团队要求繁细、具体。增大工作疲劳感,需要本人以及团队积极调节。 这个简述,还要依据个人素质情况,来进入适合工作场所。
干了五年没签劳动合同和保险应得到什么补偿
劳动者工作了五年,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补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和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赔偿,,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重疾和百万医疗哪个保险好
你好,建议买重疾险。
第一,赔付条件不同,重疾赔付看是否达到理赔标准,部分疾病确诊就可以赔付,医疗赔付需要全部医疗费发票。这个需要先垫付医疗费,需要强大的人脉能在疾病之中借到足够的医疗费。
第二,承保标准不同,医疗险住院即可发生理赔,所以核保相对严格。重疾险理赔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所以核保稍微松点。
第三,保障期限不同,市面没有绝对续保的医疗险,一年一交费,停售就不可以买了,65以后没有任何一家医疗险可以买,重疾是可以保终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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