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连续工作8年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多少钱
在单位连续工作8年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多少钱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可以得到八个月工资的补偿。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可以得到十六个月工资的赔偿。

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也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以上问题根据据国家有关法规逐一回答:
一、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不交社保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因此,虽然你跟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形成,故而应该享受社保待遇。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积极维权。
三、关于不给加班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2、休息日加班费: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4、法定节日加班费: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加班费,劳动者首先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也可以拒绝加班;甚至凭借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走人,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应届毕业生签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1 应届毕业生签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2 首先,应注意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包括工作职责、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约定。
要确保自己清楚理解并同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3 其次,应注意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款。
要了解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便在必要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4 此外,应注意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要了解自己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避免因违反合同条款而引发纠纷。
5 最后,应注意合同的签署和备份。
要确保合同的签署过程合法有效,并妥善保存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备份,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或纠纷。
6 总之,应届毕业生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我是医院事业单位编制,签了10年合同,现工作3年,想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申请辞职的权利,职工应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如单位拒绝或始终不予答复的,职工继续保证正常工作30日后,双方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聘用合同没有违约金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高于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公派进修学习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且培训费按职工进修学习结束后每工作满一年递减20%计算。
如单位已不交纳违约金不给您办理相关解除聘用合同的手续,可以循信访途径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或直接提起人事仲裁。
劳动合同上没有注明工作岗位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单位随意更改你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即第17条第四款。单位属于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你可以不接受单位的调动,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有充分依据,你不接受。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第40条第三款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单位属于非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视为单位违法,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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